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 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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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綜[2019]21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9年6月27日
附件下載: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下達省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于補助當地社會公益事業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
第三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公益事業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加強社會公益事業資金與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統籌安排。
第四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應當重點向“補短板”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傾斜,向困難行業和弱勢群體傾斜,用于當地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薄弱環節和領域。
第五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等人員支出及水電費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對外投資和其他經營性活動;
(四)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償還債務等;
(五)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支出,以及其他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提出中央對地方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分配意見報送國務院,并根據國務院審定意見,編制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年度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轉移支付預算、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則,結合本地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實際,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法,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負責管理監督等工作。省級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協同財政部門具體管理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十二五”時期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已經支持的省份和其他中西部省份。
第八條 對于“十二五”時期已予以支持的省份(地區),按國務院批準的資金分配政策繼續執行,以保持政策的延續和穩定。
第九條 對于除“十二五”時期已經支持的省份之外的其他中西部省份,中央對地方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主要選取以下分配因素:
(一)地方彩票公益金收入,權重為55%;
(二)形成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短板”的相關重要人口因素(含當地貧困人口數、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數和7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等,權重為45%。
分配公式:某省份分配資金額=待分配金額×(某省份留成彩票公益金的倒數占中西部補助省份留成彩票公益金倒數之和的比例×55%+某省份貧困人口數、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數和7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之和占中西部補助省份相應的人口總數的比例×45%)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社會公益事業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正式分解下達預算和績效目標,同時將分配結果和區域績效目標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分配內部控制制度,對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的分配和預算下達進行全過程監督,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不得擅自調劑,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公益事業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結轉結余資金處理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公開社會公益事業資金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的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同時抄送監管局。
第十七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社會公益活動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績效目標審核、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定期總結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成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